5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
当日 ,一份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该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 ,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 、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 。其中,多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 ,投资者保护被视为首要内容,围绕于此,一系列投资者利好法规被提出。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 ,对于实践中时有出现的问题——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荐相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投资者蒙受损失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 ,此种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其次,近年来反复提及的财务造假,同样是《指导意见》的严惩对象。其明确 ,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 、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 。对于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此前业内人士认为惩处力度不足,此番《指导意见》明确 ,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让不少企业、机构、市场人士头疼的“小作文”虚假信息,《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打之态 ,对于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指导意见》 ,除了可以知晓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外,还能够窥见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中的重要动作 。
比如,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 ,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方位保护投资者利益
《指导意见》出台于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除前述对于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要求相关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以外,《指导意见》中的多项投资者保护措施同样值得关注 。
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需要保护投资者的三大权利——知情权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在获取真实、准确 、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比如,对于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蒙受损失的 ,《指导意见》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以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再比如,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其中三点值得特别关注 。
第一 ,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针对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多 、工作量大的特点,完善案件考核机制,激发制度活力。
第三 ,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等方式,畅通投资者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投资者各项权利 。
五大要点关乎你我利益
伴随《指导意见》的发布 ,一系列日常实践中备受关注,乃至存在争议的问题,迎来了明确规范 ,对于投资者、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等市场各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践中 ,无论是券商、银行,还是基金,对于适当性管理走形式敷衍 ,乃至刻意违背的现象时有出现。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购买了高于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并且亏损严重,往往容易产生矛盾 。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 ,倘若再度出现类似问题,机构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为了更好推销产品 ,营业部未严格进行适当性管理的现象屡见不鲜。《指导意见》规定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将倒逼券商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 ”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
其次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背后常常存在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对此,《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惩之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在某资深保代看来,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第三方刑事责任后,胆敢造假者将大为减少。其同时提到,刑事责任力度 ,也将影响别有用心之人的“敬畏程度” 。要想让第三方真正不敢造假,需要落地相关案例,对于配合造假者进行刑事严惩。
再者 ,网络上“小作文”层出不穷,真假参半。有些恶意造谣的“小作文 ”,令一些涉事主体苦不堪言 。对于此类“小作文”受害者 ,《指导意见》为其提供权益保护。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 、“有偿删稿 ”、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 ,人民法院也将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资本市场“吹哨人” ,将受到更多保护。《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 、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 ,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 ”的合法权益。
关注制度型开放与投资者维权渠道拓展
透过《指导意见》,可以窥见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中的重要动作 。
首先,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将进一步扩大。
相关部门一方面正在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 ,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等领域开展司法协助,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维权成本 。
其次,畅通更多投资者维权渠道。
比如 ,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在线立案、举证 、调解、庭审等服务,便利投资者诉讼维权。
再比如,探索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应用 ,便利投资者及时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再者,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以强化震慑效应 ,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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